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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整理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发改[2013]31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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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整理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校对:彭轶君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整理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整理工作,规范土地整理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和完善本市土地整理项目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土地整理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与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土地整理项目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要求,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
  二、审批方式及内容
  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比照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土地整理项目批复可作为专项资金预安排和办理银行融资的依据。
  三、项目审批要件
  (一)立项批复的有关审批要件
  1、立项批复的请示文件;
  2、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规划、国土部门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
  4、属于旧城改建项目的,根据市政府116号令,还需提供市安居棚改办出具的纳入全市旧城改建计划的批复文件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审批要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请示文件;
  2、相应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意见;
  7、能源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8、属于旧城区改建的,根据市政府116号令,还需提供市安居棚改办出具的纳入全市旧城改建计划的批复文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9、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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