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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13]5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6-24
实施时间: 2013-6-24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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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保监发〔2011〕49号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二、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该业务上年的分入保费、新签单业务的分入保费、主要险种、分出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成本费用、盈亏情况,以及预计该业务本年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相关附件:
1.2013年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表.doc    
2.2013年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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