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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稳增长系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经运行[2013]13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12
实施时间: 2013-3-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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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的实施意见》(榕政〔2012〕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9〕215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多生产多用电政策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
  2012年6月至12月总用电量达1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较2011年同期增长10%及以上,产值同比增产5000万元及以上或产值增速达10%及以上 ,2012年度纳税总额 (暂缓征收的税种按2011年企业缴纳税额计入纳税总额) 同比实现正增长的 冶金 、建材、汽车船舶、电子、塑胶等 行业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2012年6月至12月总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1元,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兑现奖励金额取千元整数。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附件1);
  2.福州市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供电部门出具的2012年6月至12月和2011年6月至12月企业用电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局出具的2012年6月至12月和2011年6月至12月产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2011年、2012年企业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含详细税种)复印件;
  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支持企业多销售多纳税政策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
  2012年总纳税额(暂缓征收的税种按2011年企业缴纳税额计入纳税总额)较2011年增长10%及以上,且年度纳税净增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2012年总纳税额较2011年增长10%(含)-2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30%奖励企业;较2011年增长达到20%(含)-3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较2011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60%奖励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纳税奖励申报表(附件3);
  2.福州市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2011年、2012年企业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含详细税种)复印件;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政策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
  2012年产值较2011年增产5000万元及以上(闽清、永泰企业增产3000万元及以上),且2012年企业纳税总额(暂缓征收的税种按2011年企业缴纳税额计入纳税总额)较2011年增长15%及以上(列入福州市重点监测服务企业的纳税增幅放宽至10%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2012年产值较2011年每增产1000万元给予1-2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列入福州市重点监测服务企业的补助上限提高至1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总额。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增产补助申请表(附件4);
  2.福州市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2011年、2012年企业产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2011年、2012年企业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含详细税种)复印件;
  6.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高成长企业培育政策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
  列入2010-2012年高成长性培育计划且2012年销售收入较2011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企业2012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的增长部分,按销售收入增长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给予企业奖励。对连续三年(2010年、2011年、2012年)销售收入增长80%以上,且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除享受2012年度奖励外,再按企业在三年内所缴纳的教育附加、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等费用同等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高成长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5);
  2.福州市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销售收入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2009年、2012年企业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含详细税种)复印件;
  6.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申报流程
  1.以上四项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多报不予受理。申报时间截止至 2013年4月20日 ,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初审盖章确认,由县(市)区经贸(发)局填写《福州市稳增长系列政策申请汇总表》(附件7)后,统一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经委,市经委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3.上述申报表格可到福州市重点企业监测服务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六、其他事项
  1.请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有关企业,认真组织指导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相关政策,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
  2.政策奖励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支持企业多生产多用电、支持企业多销售多纳税、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等三项政策,企业纳税地在五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企业纳税地在七县(市)的,奖励资金按照市级40%、七县(市)60%的比例分担。高成长企业培育奖励政策,企业纳税地在五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地方留成分成比例共同承担;企业纳税地在七县(市)的,奖励资金由七县(市)自行承担。
  3.联络方式:市经委联系人:林其忠,林凤蕃,电话:83258380;市财政局联系人:连秀玉,电话:87116698。
  附件:1.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
  2.福州市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纳税奖励申报表
  4.企业增产补助申请表
  5.高成长企业奖励申请表
  6.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福州市稳增长政策申请汇总表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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