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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办理鼓励企业增产增效用电奖励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经运行[2013]21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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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经贸(发)局:
  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办理鼓励企业增产增效用电奖励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1.2013年上半年,对季度产值增长15%及以上、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规模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季度计分为两档:即季度产值增长(现价同比)15%-30%和30%及以上,按同比新增电量每千瓦时予以0.05元和0.1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用电量和产值分别以供电部门的抄见电量和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奖励的企业2012年度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应在160万元以上;新投产企业(指2012年同季产值、用电量均为0的企业)当季已缴税金应在48万元以上。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向各县(市)区经贸(发)局申请,填写《2013年__季度增产增效用电奖励企业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盖章确认或者出具书面证明;
  2.各县(市)区经贸(发)局汇总并填报《2013年__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情况汇总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市经委经济运行处;
  3.市经委会同当地财政、外经贸、税务、统计、电力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后将应奖企业的相关材料行文报送省经贸委及省相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一季度奖励各县(市)区应在4月20日前报市经委经济运行处;二季度奖励各县(市)区应在7月20日前报市经委经济运行处。
  附件:1.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3〕240号)
  2.2013年__季度增产增效用电奖励企业申请表
  3.2013年__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情况汇总表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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