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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3]20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6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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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经研究,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据合法票据。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180号)同时废止。
  六、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相关情况。
  附表: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6日

相关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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