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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施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审[2013]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3-1-4
实施时间: 2013-1-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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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施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处室(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审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施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优秀审计干部的作用,培养年轻审计干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受聘担任审计实务导师的审计干部,对新从事一线审计业务的干部,进行一定期间审计实务指导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培养熟悉审计业务,掌握审计方法,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年轻审计干部。
  第四条审计实务导师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在审计机关从事审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在近五年内被评为审计能手三次以上;
  4.担任正科级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6年以上;或者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10年以上;
  5.年龄低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
  6.在征求干部群众意见时,获得70%以上干部的认可。
  第五条审计实务导师的聘任程序:
  1.所在处室(中心)推荐,或者本人自荐;
  2.法规处审核;
  3.征求本单位干部意见;
  4.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颁发聘书。
  第六条审计实务导师的聘任期:
  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自动终止。
  聘任期间能够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计实务导师职责,并且愿意继续履行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连续聘任。
  审计实务导师每三年聘任一次。
  第七条指导对象和指导期:新调入审计业务处室(包括法规处、综合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计算机中心等),新从事一线审计业务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审计干部;指导期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决定,指导期可以延长、缩短,或不作安排。
  第八条审计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的结对程序:
  一般为指导对象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结对的导师人选建议,导师人选书面同意,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法规处制发结对通知。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领导指定结对。
  第九条审计实务导师的职责:
  1.接受局里安排的指导任务,对被指导的审计干部,进行审计实务“一对一”传、帮、带,结对指导;
  2.指导期内,指导对象在审计业务工作中有重大过错的,导师应负连带责任(被指导干部拒绝接受导师指导和不接受导师正确指导意见的除外)。
  第十条审计实务导师的权利:
  1.在指导期内对指导对象的审计实务提出指导意见;
  2.检查指导对象的业务工作;
  3.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的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和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指导对象的义务:
  1.接受局里安排的导师进行指导;
  2.接受导师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3.指导期满,接受考核。
  第十二条指导对象的权利:
  1.提出结对指导的导师建议人选;
  2.向局领导汇报导师的指导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实务导师指导的主要内容:
  1.审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
  2.审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审计技术和方法;
  4.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
  5.审计职业道德;
  6.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实务导师指导的主要方式为传授经验、讲解知识、提出建议、专项辅导、检查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实务导师的激励和保障:
  1. 在职审计干部聘任期内每年给予价值1000元的导师继续教育学习资料费。
  2. 结对指导审计干部的,每一年给予价值2000元的工作经费。
  3.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激励和保障。
  第十六条指导对象指导期满,对指导期间接受指导的情况和本人业务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导师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的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本人书面总结和导师的书面鉴定,归入被指导干部的干部档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各处室(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绍市审〔200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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