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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市“两地三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3年修订版]
发文文号: 衢国税发[2013]25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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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市六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围绕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遵照执行。
  一、推进转型升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9月发布)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营改增过渡优惠政策。
  1.享受免税政策:(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失业人员就业。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享受;(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3.享受差额征税:(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扶持三农经济
  (八)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十一)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农膜、氮肥、磷肥、有机肥和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滴灌带和滴灌管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十二)对从事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十三)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十五)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十六)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支持中小企业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降为3%。
  (十八)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万元。
  (十九)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壮大对外贸易
  (二十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出口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至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四)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十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六)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七)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八)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九)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十)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三十一)新成立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提前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三十二)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三十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
  五、鼓励科技创新
  (三十四)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十六)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十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三十八)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十九)在衢州市设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3年底之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十)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帮助改善民生
  (四十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十三)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占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十四)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在税前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四十五)对生产和装配残疾人用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街道社区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支持节能环保
  (四十八)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综合利用生物柴油(以废弃的动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但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四十九)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十)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五十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增值税。
  (五十二)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五十三)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十四)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十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须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若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则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十六)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八、优化纳税服务
  (五十七)深化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开展“两项工作”,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完善“统一受理、集中审批、日常监管、定期督查”的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以及内部流转环节过多、手续繁琐等问题。进一步削减流转审批事项数量,扩大即办事项和备案事项范围,进一步压缩平均办税时限,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十八)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岗责体系。按照“大服务”工作格局要求,明确各环节、各岗位服务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形成科学清晰、统一规范的服务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
  (五十九)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间的横向综合协调机制和层级间的纵向任务分配机制,加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环节联动,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体制下纳税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六十)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全面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已有的外部信息渠道,切实提升信息获取的能力。明确税源划分标准,划分税源管理职责,建设省局统一的企业生产数据仓库,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构建适应衢州实际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质量管理体系。做好柯城区局、衢江区局的征管岗责体系建设,逐步实施全业务管理,积极推行“同城通办”改革,逐步提高处理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的质量和效率。
  (六十一)大力推行网络发票。完善发票开具服务体系,大力推广手机开票、开票一体机等多元化的网络发票开具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广泛的开票服务。推广无线网络发票开具方式,扩大网络发票开具范围。
  (六十二)继续开展税务、工商“一站式办证”工作。委托工商部门代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事项,通过国税、地税、工商三部门工作流程、网络平台、信息系统的有机整合,实现纳税人办证窗口“三合一”。
  (六十三)完善农村税收服务网络。依托信息技术力量,继续拓展远程涉税申请、政策咨询等纳税服务内容,满足农村纳税人和乡镇临时经营户的代开发票需求,进一步提高农村税收服务水平。
  (六十四)完善出口退税服务。继续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建立征退税信息交互平台,初步实现征退税衔接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网络化、比对方式自动化。继续推进“征退税一体化”工作,增加退税次数,由“一月一退”变为“一月多退”。适时扩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
  (六十五)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深化“走出去”企业定期走访制度,完善“走出去”企业涉税档案;以税收协定为依托,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切实了解“走出去”企业税收协定需求,为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税收法律保障,保证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应享受到的各项协定优惠待遇得以及时落实;重视运用相互协商程序,化解我国居民境外投资风险。做好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帮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及时享受协定待遇。
  (六十六)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服务厅内外标识,完善涉税事项“一窗统办”、智能排队叫号系统、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实施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深化自助服务区建设,拓展自助服务功能,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力争全市5个主要办税服务厅都要建成省局标准厅。
  (六十七)完善自助办税服务设施。在全市五个主要办税服务厅增设ARM机等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开辟24小时全天候自助办税服务区,以“人机交互”方式实现纳税人自助发票认证、自助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自助IC卡报税、自助查询涉税政策和办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六十八)加快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浙江财税12366平台建设,不断完善衢州国税12366知识库,建立健全日常知识库运行和疑难问题处理工作机制,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推进浙江财税12366热线、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之间的功能互动,实现纳税服务平台与税收征管、办公自动化等税收管理系统间的信息共享。
  (六十九)强化网上办税服务功能。加强国税网站建设,建立集网上办税、服务、管理、监督为一体的“衢州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加强国税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在实现税法宣传、纳税咨询、举报投诉和权益保障等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反馈、涉税事项审批、政策查询、网上申报、网上认证、防伪税控系统远程抄报税、电子缴款凭证网上开具等功能,不断拓展办税服务的空间。
  (七十)建立健全国、地税联合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部门协作,继续实施联席会议、业务工作例会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不断完善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重点要加强纳税服务领域的协作,积极探索国地税联合服务的新路子。
  (七十一)探索构建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满意度和遵从度为目标,征、纳双方和社会各界三方主体评价,集视频图像、问卷调查、数据监控于一体,涵盖全员全过程的“两度三方多维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改进工作机制,推进纳税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
  九、构建公平环境
  (七十二)实施阳光办税。深化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查、发布程序。充分利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国税部门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严格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的“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十三)继续开展“六五普法”。结合全市“三走进”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普法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全面提高普法工作质量。深入开展送税法“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的“六进”活动,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增强税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广泛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意识。
  (七十四)完善协税护税长效机制。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七十五)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发布税收风险警示。对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常见税务问题向定点联系企业发布《税收风险防范建议书》,利用企业自身力量发现税收问题,督促指导企业自查自纠,发挥大企业集团对其成员企业的控制作用,提高企业集团整体自我遵从能力,引导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的自我防范机制。
  (七十六)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说理性文书试点工作,增加运用说理性文书案件数量,延伸说理性文书使用链条,以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和谐税企关系。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做到消除执法隐患、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引发涉税矛盾和征纳冲突。
  (七十七)严格落实“一书一卡”制度。要求检查人员在下户检查时,必须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情况监督卡》,明确告知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尽义务,自觉接受纳税人和整个社会的监督,有效规范执法行为。
  (七十八)全面推行查前辅导制度。在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采取“查前辅导—企业自查—重点检查”的检查方式。通过查前集中辅导,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消除企业政策误解,解决企业当前存在的涉税问题,同时对纳税人进行个别辅导、答疑解惑,帮助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以自查的形式补缴入库,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七十九)实行重大涉税案件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涉税案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使领导及时了解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同时降低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强化执法监督。
  (八十)保护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宣传落实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执行纳税人涉水服务需求管理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重视纳税人需求分析,及时发现纳税服务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纳税人援助工作制度。成立“纳税人援助中心”,加强纳税咨询与培训辅导,重点抓好新版企业办税员培训辅导,推广点单式、菜单式、会诊式等培训辅导方法。抓好利用涉税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杜绝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八十一) 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稳妥处理各类复议、应诉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努力将涉税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探索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制度和行政首长应诉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高办案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积极运用和解、调解制度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税收环境。
  十、拓展沟通渠道
  (八十二)建立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深入开展“三走进”活动,及时处理和化解税企矛盾,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双定”制度,定期走访重点企业,定期召开税企座谈会,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有效畅通税企沟通协调渠道。
  (八十三)构建税企互动的远程服务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工具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税企互动平台,推进涉税风险提示提醒服务和涉税优惠政策推送工作,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完善网上在线办税功能,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空间。
  (八十四)建立纳税服务诉求定点调查和反映机制。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特性,在全市确定一批纳税服务定点联系企业,积极收集企业日常诉求,主动开展专题需求调查,加强诉求的分析和甄别,及时反映和解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切实满足纳税人合理诉求。
  (八十五)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策略,完善纳税信用企业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建设,进一步落实A级以上纳税人各类税收服务激励措施,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收法律,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深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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