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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奖励条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工信发[2013]15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3
实施时间: 2013-5-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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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开发区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为明确申报程序、获奖条件、审核内容、奖励额度等,使《关于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洪府发[2013]20号)中由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兑现的普惠制、事后评价奖励型条款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了《〈关于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奖励条款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工信委   南昌市财政局
  2013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奖励条款的实施细则
  为明确申报程序、获奖条件、审核内容、奖励额度等,使《关于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洪府发[2013]20号)中由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兑现的普惠制、事后评价奖励型条款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原有实施细则,借鉴外地做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兑现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一)工作职责
  奖励政策兑现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申报、集中评审、分类审核、集中兑现”的原则,由市工信委综合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牵头,市工信委监察室全程监督,市工信委业务处室按照业务分工,依据实施细则对各奖项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得收取企业评审费和馈赠。
  申报企业要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抽查到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评选资格,追回获奖款项,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中介机构参与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受理其证明材料。
  (二)工作程序
  1、《关于做好兑现〈关于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由市工信委综合处起草,并在中国·南昌网站、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网站等有关媒体发布。
  2、由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上报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工信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初审,签章同意后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由市工信委综合处统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肆份,县区、开发区工信和财政部门各一份,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各一份,并保留两年以上。
  3、材料收齐后由市工信委综合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金融处牵头组织集中评审,市工信委业务处室参加,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分类审核,市工信委监察室全程监督,有必要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审。集中评审后视情况对有关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勘验。对评审后不符合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奖励评审意见报市工信委党委会研究。
  5、市工信委党委会研究结果,由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两家签文。
  6、审签结果在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之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如有异议,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要进行复审。
  7、根据市政府批复或抄告单,市工信委综合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负责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两家名义联合下达奖励通知,市工信委业务处室负责通知县区工信委、开发区经发局或企业经办人员。
  8、市工信委综合处和相关业务处室以及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每年对全市工业发展奖励政策兑现产生的效果进行调研评估,根据政策效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9、每年4月份申报,5月底完成评审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资金来源
  每年兑现政策的奖补资金均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经费
  每年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2%且不超过60万元,作为市工信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评审、聘请专家和政策的调研、评估、修订等费用。
  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1条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主导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技术标准正式文本(非报批稿);
  4、标准项目立项证明复印件(法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务书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
  5、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仅限于国际标准项目提供)。
  (三)审核内容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四)奖励标准
  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科技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2条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被国家有关部委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被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被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申报材料
  除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1)企业申请认定的申报材料;
  (2)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文件的复印件;
  (3)技术中心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1)企业申请认定的申报材料;
  (2)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文件的复印件;
  (3)技术中心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企业申请认定的申报材料;
  (2)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文件的复印件;
  (3)技术中心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内容
  对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奖励标准
  对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5万元。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科技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3条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被国家有关部委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
  3、被省工信委、市工信委新认定的省、市优秀新产品。
  (二)申报材料
  除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新产品十佳奖
  (1)国家有关部委下达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
  (3)“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2、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十佳奖
  (1)企业申请省优秀新产品的申报书;
  (2)省工信委公布获奖项目的文件;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十佳奖
  (1)企业申请市优秀新产品的申报书;
  (2)市工信委公布获奖项目的文件;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审核内容
  对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速度排出前十名。
  (四)奖励标准
  对获得新评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前十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科技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4条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3、被省工商局新认定的江西省著名商标,且所在企业首次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4、被市工商局新认定的南昌市知名商标,且所在企业首次获得南昌市知名商标认定(依据:《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洪发【2011】26号))。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审核内容
  1、奖励国家、省、市工商部门新认定的商标,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司法认定的也不予奖励;
  2、按企业数奖,不按商标数奖,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商标奖时,不重复奖励;
  3、就高不就低。已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其所获的江西省著名商标不予奖励;已获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其所获的南昌市知名商标不予奖励;
  4、对江西省著名商标、南昌市知名商标,还要审查企业是否首次获得认定。
  (四)奖励标准
  对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南昌市知名商标所在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行业管理处、市工商局商标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6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政策支持,由项目投资方向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开放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开放办、市“产业五人小组”专题会议确定后,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7条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属当年度市政府批复确认的市重点工业企业;
  2、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审核内容
  审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
  (四)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重点企业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8条
  (一)申报条件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
  2、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
  3、企业当年盈利。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审核内容
  1、审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数;
  2、审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增幅;
  3、审核企业当年是否盈利。
  (四)奖励标准
  按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数,一次性分别奖励其管理团队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若同一企业一年内连上两个及以上台阶,不累计奖励,就高不就低。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重点企业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9条
  (一)参评条件
  1、政治可靠、遵纪守法、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社会责任感强的市重点工业企业和扶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
  2、申报人在本企业连续担任正职满两年,或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续担任正职满一年。每年中半年以上不在南昌工作的不参评。
  3、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较上年有增长。
  4、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当前的生产经营稳定;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企业及其主要经营者在近两年内荣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6、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连续两年参评。
  (二)评选程序
  1、组织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统一推荐本地区(含中央、省属企业)的企业家候选人,并出具推荐意见。
  2、申报材料。南昌市工业经济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申报表;近两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复印件;近两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当前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证明。
  3、组织审核。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推荐的人选,结合市统计局年报数据、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对南昌经济社会各方面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筛选出有获奖资格的企业家名单。
  4、确定初选名单。对有获奖资格的企业家,以其所在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绝对值及增速、纳税总额绝对值及增速等四项指标排序,按照企业排名设定对应得分,将四项指标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最后以综合得分排序,提出10名初选名单和2名备选名单。
  5、提交审定。将初选名单和备选名单提交市工信委党委会审议,确定10名拟表彰奖励名单。
  6、上报审批。将10名拟表彰奖励企业家名单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确定。
  (三)奖励标准
  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并奖励每位企业家5万元,奖金共50万元。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重点企业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10条
  对聘请专家、借助外脑对全市重点产业进行战略研究,编制产业规划的,由市工信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资助课题费用。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综合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12条
  按照原有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处、非公经济发展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第19条
  (一)申报条件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一年以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在市工信委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及时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上报担保业务报表及财务季度快报和年度报表的担保机构。
  3、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及以上。
  4、当年为本市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达注册资金的2.5倍及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6、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7、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8、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
  9、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1、南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书
  2、南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备案证(复印件)
  7、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8、当年完税汇总表(复印件)
  9、担保机构当年担保贷款情况一览表(原件,合作银行必须加盖银行行章)
  10、担保机构当年审计报告(原件、需含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单位必须将以上书面材料按A4纸幅面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市财政控股的担保机构则直接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三)补偿标准及管理
  1、风险补偿标准。按照担保机构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精确到万元),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四县和湾里区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在1亿元以上的依法依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洪发【2012】5号),在享受上述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其贷款担保发生额1亿元以上部分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精确到万元),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仅用于补充公司担保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辖区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的监管,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奖励标准
  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未产生损账的担保机构,按照其当年发生的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可获奖,奖金总额100万元,按照其担保份额加权后测算奖励金额(精确到万元);对全市贷款担保总额前十名,按照其当年的担保业务增幅进行排名,前五名可获奖,奖金总额100万元,按照其新增的担保份额加权后测算奖励金额(精确到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达到两项奖励标准的,给予重复奖励。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融资担保处、市财政局金融处
  第20条
  (一)申报条件
  1、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
  2、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相关费用的承销团队。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3、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
  4、要求的其他材料(评级机构对票据发行企业,担保机构的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审计机构、法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和法律意见;各方签定的协议书;产品注册通知)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三)审核内容
  1、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中小企业。
  2、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四)奖励标准
  1、对发行企业,按发行额的0.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企业所在县区按同等比例配套。
  2、对承销团队,按每只票据发行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融资担保处、市财政局金融处
  第22条
  (一)申报条件
  1、入驻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平台的上市辅导机构;
  2、入驻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平台并有上市融资意愿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入驻上市孵化平台的上市辅导机构和中小企业申请房租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租房合同;
  (3)申请补贴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市辅导机构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证监会对上市企业核准的相关文件;
  (3)与被辅导企业合作的相关资料;
  (4)申请奖励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内容
  1、租房合同及金额;
  2、证监会对上市企业核准的相关文件;
  3、其他材料。
  (四)奖励标准
  1、对入驻上市孵化平台的上市辅导机构和中小企业,每年资助50%房租,且每年房租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2、每成功辅导一家企业上市,奖励上市辅导机构100万元。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融资担保处、市财政局金融处
  其他
  关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考核工作,仍然按照《南昌市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办法》(洪府厅发【2012】105号)执行。
  责任处室: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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