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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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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的通知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背景
  目前,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存在重复征税,导致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负高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既造成税负不公,也阻碍了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机遇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意义
  实施“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营改增”不是税种的简单转换,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营改增”正是以税制改革为切入点,释放改革红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适应了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时代要求,也顺应了以制度创新为长远发展“垫底子”的客观规律。通过实施“营改增”,确保企业受惠,地方得益,国家税制得到完善,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西藏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构建新型现代服务产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目前包括: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五、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间
  2013年8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推开。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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