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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3]2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2-22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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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以下简称招牌广告)设置行为,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街景街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设置的,仅以登记核准名称(字号、标识)为内容的固定式标牌、匾额、镂空字体等。
  第三条在市区东至二环东路(含北延段)外侧50米、南至二环南路外侧50米、西至二环西路与金竹公路外侧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侧100米的围合区域,及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设置招牌广告活动,除应遵守《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四条招牌广告是城市市容景观的重要组织部分,应符合城市街景和安全使用等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沿街建筑需要设置招牌广告的,其建筑方案应包含招牌广告设置的位置、大小等详细内容,其建设情况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核实。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原则,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各方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外墙立面有序设置。
  第七条招牌广告的文字、标志、字体应疏密得当、比例协调,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招牌广告的底色严格控制使用大红、大绿、中黄色系,除企业统一标识外,严禁红、黄、蓝、绿纯色大面积搭配使用。
  第九条招牌广告提倡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所使用的电线、电器、钢材等材料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避免使用易变形、易褪色、易霉变、易老化漏电等材料制作招牌广告。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招牌广告。
  第十条招牌广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公司按照《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确保安全牢固。
  第十一条招牌广告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招牌广告的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须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有结构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商业街区两侧的招牌广告应当亮化、美化,灯光采用内置灯形式设置,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打灯的形式。
  第十三条禁止在临街建筑的立柱、门框、门体、橱窗玻璃等部位以及人行道、台阶上设置广告。
  第十四条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地名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门牌号码。确需遮挡、移改的,应事先征得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除沿街大型商业、娱乐等建筑外,其他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在建筑物2层以下(含2层)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六条招牌广告的形式、体量、色彩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招牌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设置:
  (一)1层店面的招牌广告一般在1层门檐以上、2层窗户以下位置设置,2层店面的招牌广告一般在2层窗户以上、3层窗户以下位置设置,且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招牌广告长度以门面宽度为标准,并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一般不超过2米;
  (三)招牌广告突出墙面的外挑距离一般不超过0.5米;
  (四)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广告,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招牌时其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
  (五)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招牌广告高度及外挑距离应统一有序;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广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
  (六)相邻招牌原则上应相衔接为一体,确需间隔的,间距一般不超过0.2—0.3米,连接方式由招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并制作安装。
  第十九条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设置:
  (一)街道两侧一般不提倡设置垂直于建筑外墙广告,除市(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区及详细规划确定的设置范围外,严格控制垂直于建筑墙面广告的数量和尺度;
  (二)招牌广告应依附在建筑物自然分隔墙(柱)上,同一建筑物上的招牌广告高度、设置间距应统一,材质、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三)招牌广告高度不得超过9米,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高度,左右两侧不得突出建筑轮廓线,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位于消防通道上空的不得低于4米);
  (四)招牌广告与建筑物外墙距离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应隐蔽处理;
  (五)严禁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居住建筑外墙面、有连续带状窗户的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垂直于建筑外墙的招牌广告;
  (六)严禁在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外墙设置悬挑式招牌广告。
  第二十条独立集合式招牌广告的设置:
  (一)招牌应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设置,高度应与所处空间环境相协调;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等位置设置独立指示集合式招牌广告涉及多个单位的,应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一条传统风貌地区招牌广告的设置:
  招牌广告除应满足上述一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牌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花格、栏杆或其他特色装饰细部;
  (二)招牌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得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易产生光污染的反光材质,不宜采用现代感过强的材质;
  (三)历史街区以及古典园林、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可设置少量招牌广告,形式宜采用牌匾、幌子、灯笼及镂空字体等形式,色彩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多个单位办公、经营的写字楼等建筑,有条件的可在大楼底层门厅内或入口处附近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产权单位及物业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经批准后在适当位置设置独立集合式招牌广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在许可招牌广告前,可要求申请人征求相应的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传统风貌地区的招牌类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征得传统风貌地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招牌广告设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前,应事先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不再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牌广告设置完成后,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可采取抽样验收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招牌广告设置情况与规划许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除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责令整改;不能整改的,应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对广告设施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因设置者维护管理不善导致广告设施坠落、坍塌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牌广告设置人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物。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时,应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设置店招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3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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