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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湖州市农办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村级物业经济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农[2013]74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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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委组织部、农办、财政局、农林局,开发区、度假区政治处、财政分局、社发局:
  为认真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现将《湖州市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村级物业经济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湖州市农办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农业局
  2013年3月15日
  湖州市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村级物业经济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12〕92号)精神,市财政设立湖州市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村级物业经济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补助资金)。为规范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市财政补助对象为市本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名单见(湖委办通〔2012〕63号)文件)
  (二)使用范围和要求
  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村级物业经济项目,主要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或异地兴建(办)用于出租等获取收益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市场、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等。
  市财政补助资金不扶持向市场购置商品房项目,以成本价向政府公司购置经营性物业用房(政府配建项目)除外。
  市财政补助资金以扶持多个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异地集中联合兴办的物业项目为主,以扶持单村兴办的物业项目为辅。
  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设用地符合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项目投资规模适度、产权清晰、预期年收益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6%;
  4.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5.区、乡镇(街道)按规定分担配套补助资金;
  6.村务监督、民主理财、“三资”管理制度健全。
  (三)补助标准
  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物业项目中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并实行补助总额限定,其中异地多村集中联合兴建(政府配建)的项目每村市财政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村兴办的项目每村市财政补助不超过40万元。每村项目仅限申报一次。
  (四)区、乡镇(街道)配套
  列入市财政补助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各区、乡镇(街道)要给予配套补助,区、乡镇(街道)两级合计配套补助金额不低于市财政补助额度。
  尚未实施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村级物业经济项目并通过市级初步评审认可的村当年创建为市级“美丽乡村”的,在实施村级物业项目时,市财政不再安排物业项目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按市、区补助标准(配套补助标准)统一补助,确保项目总体补助额度不减少。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筹备情况逐级提出项目申请,市集中组织项目评审。
  (一)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拟建项目经充分论证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湖州市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村级物业经济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并随附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材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提出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农办(社发局)、区财政局(分局)、区农林局初审。相关材料如下:
  ——新建项目提供
  (1)委托(联合)投资建设协议或村级物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证照复印件(多村联建项目提供);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4)同地段同类型物业收益情况的说明或保证物业基本收益的保障措施。
  ——购置项目(向政府下属公司成本价购置)提供
  (1)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2)物业购置协议;
  (3)同地段同类型物业收益情况的说明或保证物业基本收益的保障措施。
  2.项目初审。区级组织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农办(社发局)行文报市农办。区向市申报项目每年分二批进行,第一批在5月底前申报,第二批在11月底前申报。
  (二)项目下达
  市农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及审核,择优选项后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下达市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三、项目管理和验收
  (一)项目管理
  各区农办(社发局)、财政局(分局)、农林局及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要建立健全项目台帐,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具体阶段性措施并对照实施。要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加强项目日常检查、指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
  (二)申请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湖州市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村级物业经济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2),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农办(社发局)、区财政局(分局)、区农林局。区级要对申请验收的新建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和验收,对通过区级验收的项目由区农办(社发局)行文报市农办。并随报相关资料:
  ——新建项目提供
  1.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使用权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
  3.项目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物业租赁协议及经营收益的证明材料;
  6.反映村级资产入账的财务凭证;
  7.项目审计报告。
  ——购置项目(向政府下属公司成本价购置)提供
  1.物业租赁协议及经营收益的证明材料;
  2.反映村级资产入账的财务凭证。
  (三)项目验收
  市农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再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拨付文件。
  四、资金管理
  (一)拨付程序
  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区财政局(分局),再由区财政局(分局)按有关规定拨付。
  (二)拨付方式
  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区配套补助资金到位后,分二次拨付到位,第一次于市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预拨60%,第二次于项目完工,通过市级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资金。
  (三)管理要求
  1.专款专用。市财政补助资金是市政府对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物业经济发展项目的补助。各地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实施村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2.项目资金公示制。村级组织要对项目资金(包括村集体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3.项目绩效管理。对项目建成后的村,区、乡镇(街道)要开展村级经营性收支监测,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确保项目保值增值。市有关部门将利用村级财务监管平台对项目经营入账情况跟踪监管三年以上,对项目增收失效的视情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4.资产监管。建立财政扶持村级物业资产由区农业部门备案制度,村集体不得随意处置,不得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流失。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集体经济薄弱村项目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10〕13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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