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经信[2013]21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23
实施时间: 2013-4-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省级担保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要求,请认真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2年度在保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投入支持,鼓励其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十)按要求及时报送担保业务信息。
  三、支持类别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户担保贷款的2012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
  1.对小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
  2.对微型企业单户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
  3.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1%。
  (二)保费补助项目。对2012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项目。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省级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2012年当年担保机构地方财政新增实际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最高注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资本金投入的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2012年增资前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3倍以上并超过5亿元,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对单个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四、项目报送要求
  (一)项目申报。各市(州)、扩权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smezj.sme.gov.cn)的担保资金端口,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上报。各市(州)、扩权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5月6日前,将经审核后的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上报财政厅企业处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同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2份)作为附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省级担保机构按上述要求直报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所有上报纸质材料按以下统一标准进行装订:
  1、封面格式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要求,材质使用白色皮纹纸;
  2、上报材料按照“附件1”中担保补助项目上报材料顺序装订,不同材料类别之间用粉红色A4纸分隔,并在粉红色纸上注明材料序号和类别;
  3、项目材料一律采用胶装。
  五、项目申报范围要求
  今年各担保机构已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完成了2012年度的信息填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各担保机构填报的数据,筛选出初步符合本次项目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进入项目申报库,入库担保机构方可进行申报。
  六、其他
  (一)各市(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主管处(科)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部门的监管职能,及时通知入库担保机构认真填报,要求担保机构对照年初信息报送系统中的数据如实填报,保证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
  (二)联系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人:王之佼  张家治
  联系电话:028-86266021
  电子邮箱:s@scjm.gov.cn
  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28-86678647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 豫工信企业[201 2012/6/28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中 琼工信企业[201 2013/4/25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 鲁财企[2013]19 2013/5/13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 陕中企融发[201 2013/4/25
关于做好青岛市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青经信字[2013] 2013/8/1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 黑工信融联发[2 2012/6/28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 浙企资发[2013] 2013/4/22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 皖经信明电[201 2013/4/26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 青财企[2011]14 201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