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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2013]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6-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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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
  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2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7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五、缴存情况核查
  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核查应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相结合,通过核查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
  为高效、便捷地做好工作,2013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业务办理要求和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各单位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内查阅、下载和直接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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