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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压缩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办[2013]12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15
实施时间: 2013-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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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推进力、执行力和公信力。省物价局决定压缩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切实提高物价系统行政效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是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物价部门的法定行政许可职责。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法推进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我省价格认证行政许可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压缩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体规定为:
  (一)受理时限压缩为: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认定时限压缩为:初审机关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颁证时限压缩为:省级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第六批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发〔2012〕52号),取消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为做好审批权限调整工作,全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工作职责调整如下:
  (一)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受理和初审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2、受理、审批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二)市(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协助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初审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2、受理、初审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3、负责收集本行政区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按规定报送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办理。
  (三)县(市、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政策咨询、宣传发动、资料查阅等工作。
  四、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省物价局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承诺,并设立专门的窗口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等有关文件及申请、受理表格。方便申请人网站上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切实提高我省物价系统行政效能。
  贵州省物价局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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