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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代征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35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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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意见》(国税发[2011]77号)规定和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开展了与增值税税种关联性大的零星分散地方税(费)委托代征工作或在办税服务厅互设服务窗口、互派人员合作,方便纳税人纳税,防止了国家税款流失。但在个别地方也存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作不够深化,未按全市统一的所得税征收率征收等问题,造成税(费)款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合理流动和国家税款流失问题。为了强化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形成税源管理合力,经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现就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1.对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临时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国税部门应当在向其开具发票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2.对申请代开增值税货运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按次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国税部门应当在向其开具发票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二、代征税(费)种类及征收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7%(城市市区)、5%(县城、建制镇)、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4.个人所得税:按《台州市税收门征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征收率计征。
  5.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纳税项目门征开票时不带征所得税。
  三、代征协议
  各地地税局(分局)应按《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与同级国税局(分局)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由地税部门发给代征证书。
  四、信息交换
  国、地税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换代征地方税费的信息资料,做好票款结报、划解对账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委托代征票款的安全和和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
  五、政策宣传
  国、地税相关部门应加强委托国税代征地方税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纳税人能够密切配合完成地方税费征收任务。
  六、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台州市税收门征所得税征收率表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台州市税收门征所得税征收率表

项   目 所得税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种养植和初加工及畜牧服务 1
工业 酒、焚化品、鞭炮、焰火、化工产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粘土砖瓦 3.5
模具、家具、眼镜 2.5
船舶制造、其他工业产品 2
商业 批发零售 1.5
其中:农资、农机具销售和煤炭、玻璃、石油、水泥、钢材、汽车、摩托车等大宗商品批发零售 1
营业行业  
1.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化体育 邮电通讯、文化体育 2.5
交通运输、装卸、搬运 1.5
2.建筑安装 装饰、装璜 3
其他 2
3.娱乐业 台球、保龄球 2.5
电子游戏、网吧及其他 5
4.服务业 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及其他居民服务、裱画、誉写、打字、复印、制图、晒图、展览、测绘、打包、租赁业 2.5
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广告、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技术服务及其他 4.0(个人一次开票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3%、2.5万元以上的按6%、6.3万元以上的按8%预征)
5.其他营业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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