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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法发[2001]1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9-13
实施时间: 2001-9-1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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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1号),《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6号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自2001年8月24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ΟΟ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1987]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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