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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土资发[2013]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国土 矿业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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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对净采矿权出让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方法不当、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运行,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
  (一)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经调查认定,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二)补偿。
  1.土地及其附着物等的补偿处理。
  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须签订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
  2.其他权益的补偿处理。
  (1)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要求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在此文件下发之前设置的采矿权,开采结束后,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清场;对采矿权已灭失的,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清场。确需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遗留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部分进行补偿处置的,由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2)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下发之后设置的采矿权,开采结束后,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清场,并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对采矿权已灭失的,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清场。
  (三)公示。
  将政策处理情况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告知。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告知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及政策处理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制度
  各地要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23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3号)精神,抓紧制定或完善《县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采矿权出让所得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分配使用的比例,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开展采矿权储备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采矿权储备制度。
  四、切实加强净采矿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净采矿权出让关系到资源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是涉及政府、部门、竞买人、社会群众等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努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机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采矿权报批工作,配合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签订协议、公示等净采矿权出让前后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净采矿权出让要求组织实施采矿权交易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认真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在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采矿权出让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的,各交易机构不予受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宣传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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