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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评协[2013]4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17
实施时间: 2013-5-1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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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40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3]57号)的要求,为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现将资产评估机构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和范围
  自查对象为全区资产评估机构。自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资产评估准则执行情况;评估服务收费情况;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具体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自查的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自查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对分支机构的质量管控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的情况。自查以抽查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自查评估报告的范围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开展的评估业务为主。各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以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自查。机构自查评估报告不少于4份。
  自查评估报告抽取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组合及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应做好新业务评估报告的自查工作。在自查中重点关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准则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兼顾其他业务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自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自查重点是:是否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四)评估业务收费情况自查:评估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公示;收取评估费用开具票据;服务收费价格浮动幅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业务时的投标报价;评估项目实际收费情况(项目取得方式、收费方式、计费依据或计费标准、实际收费相对于收费标准的折扣、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及实际收费金额等)。
  填报《收费情况自查统计表》时,若2012年出具报告超过20份的,按20份抽取报告自查收费;少于20份的,按实际出具报告数自查收费。
  (五)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自查重点是:2012年末,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条款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加强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检查通知要求的进行自查。应安排业务能力水平高、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自查工作,确保自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评估机构要组织人员做好本机构2012年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
  (三)各评估机构应组织自查人员在协会网站下载中心进行下载自查材料(含自查报告、《收费情况自查统计表》、自查评分表一、二、要求)进行培训学习后进行自查,并填写相应的报告资料。(协会将于6月初对自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自查总结
  (一)各评估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机构的经营状况,自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等。
  (二)证券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向中评协或总公司报送自查报告时应将自查报告抄送省评协一份。自查报告内容可不含自查评估报告执业质量和证券业评估资格条件等内容。
  (三)自查报告、《收费情况自查统计表》、自查评分表(表一、表二)、经自查评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少于4份)等全套文件含电子文档(打包为压缩文件“2013年XX机构自查材料”)一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协会秘书处。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将组织实地检查。
  附件:1、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查报告
  2、收费情况自查统计表
  3、自查评分表一、二
  联系人:梅丽珍
  联系电话: 13557588902
  邮箱:244968322@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2013自查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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