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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开具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4
实施时间: 2013-5-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9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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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5月20日起开始为电动自行车车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车主提供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取得的发票,由于部分经销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未开具发票,造成部分车主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此,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就发票开具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电动自行车等商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发票。购买者有依据证明购买电动自行车时经销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要求经销商补开发票,经销商不得拒绝。
  二、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经销商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经销商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税务机关无偿向经销商提供发票,经销商开具发票时不得向购买者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特此公告。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4日

修正:

  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开具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沈阳市5月20日起开始为电动车自行车车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车主提供购买电动车自行车时取得的发票,由于部分经销商销售电动车自行车时未开具发票,造成部分车主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为明确发票开具的具体事宜,特制定该公告。
  2.制定该公告的依据?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告执行的时间?
  答:本公告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执行时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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