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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合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商资[2013]35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0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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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外资单列县(市、开发区、张家港保税区)商务局(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2011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省商务厅制定了全省商务系统配合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办法,通过加强安审项目评估,督促申请人自觉履行安全审查申报义务,有效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配合范围的审批事项
  申请人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通知》规定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及列明并购情形的,不论投资总额或并购交易额大小,均纳入配合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范围。
  二、纳入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产业
  1.列入国家发改委相关目录的产业;
  2.有关技术和产品列入《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的产业。
  3.商务部审批发证系统中列明需安全审查的行业。
  三、安审项目评估工作职责
  各省辖市商务局及各外资单列县(市、开发区)商务局(管委会)(以下简称外资单列单位)是配合实施安审制度的项目评估部门,在日常外资审批管理工作中对属于《通知》中列明的并购情形的申请事项先行实施安审项目评估,对于经评估认为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商务部申请安全审查而申请人尚未申请的项目,应依照《规定》要求的时限和方式通知申请人自觉履行申报义务,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并暂停办理审批或转报手续。
  各外资单列单位在安审项目评估过程中如存在难以判断的疑难项目或当事人对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项目(转报省商务厅审批项目或代省审批项目除外)应提交所属省辖市商务局进行评估或复核。
  省辖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外资单列单位疑难项目的评估或争议项目的复核,并提出评估或复核意见。相关意见应通过外资单列单位通知申请人。
  四、报省商务厅审批或代省商务厅审批项目配合安审要求
  报省商务厅审批项目或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审批项目,如属于《通知》中列明的并购情形,转报或代审部门应先行实施安审项目评估,在原有报送或网上传送资料基础上增报由部门领导签发的项目不在安全审查范围或已通过商务部安审程序的情况说明(正式行文)。此情况说明作为必备正式申报文件之一。
  五、明确配合安审专管员
  各省辖市商务局及外资单列单位应明确一人为配合安审专管员。专管员工作职责:
  1.配合做好外资安全审查政策法规的把握、解释和执行;
  2.对外资项目是否属于安审范围进行评估,提出政策依据;
  3.负责出具不在安全审查范围或已通过商务部安审程序的情况说明;
  4.配合申请人做好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
  六、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
  各省辖市商务局及各外资单列单位应主动与同级发展改革和科技等部门衔接沟通,准确了解把握列入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相关目录的产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商务局及各外资单列单位应于2013年4月10前明确专管员,并将有关名单经省辖市商务局汇总后报我厅备案。我厅将择期对各市专管员进行培训。
  南京市投促委和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管委会请参照制定相关配合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办法,并报我厅备案。
  江苏省商务厅
  2013年4月2日
  (联系人:潘宇驰,电话:025-577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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