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建法[2013]4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1-30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2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活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确保到2015年底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
  抄送:存档。
  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认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活动,树立规范化管理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各地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州、地、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标准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对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各州、地、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初审和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物业服务企业资深负责人、物业管理师以及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中选聘人员设立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由考核组对二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各州、地、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规范化管理考核机制,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考核。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申报表》,每年8月底前向当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九条 各州、地、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考核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条 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评分95分以上者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不参加考核的企业视为不合格。
  物业服务企业分管两个以上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得分取平均值,即将各物业服务小区实际得分相加,除以小区的数量。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所管理的小区方可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选以及年度物业服务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评比。获得国家、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参加一次规范化管理考核,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合格企业可自愿申报优秀等级考核。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除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外,合格以上企业方能申请资质升级。
  第十四条 不合格企业不得承接物业新项目,由考核单位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仍达不到合格企业标准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理,到2015年底仍达不到合格企业标准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各考核单位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经验。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动态化考核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考核合格以上企业达不到有关标准的,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降低其规范化考核评定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活动的公信力。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坚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3、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3/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燃气费营业 厦地税函[2009] 2009/11/12
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 建房[2020]92号 2020/11/24
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房[2017]75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