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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教办审[2013]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
实施时间: 2013-5-2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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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确保教育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和教育系统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以下简称《廉政规定》)。教育系统审计人员要切实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在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廉政规定》要随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附件:1.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
  2.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
  一、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厉行勤俭节约。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时,应告知审计廉政纪律,并附上《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
  九、实行审计组长廉政负责制。审计组长应在审计进点前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廉政规定,审计进点后应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十、审计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填写《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以信函方式直接反馈给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

相关附件:
1.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doc    
2.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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