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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13]6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5-9
实施时间: 2013-5-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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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5号),特制订《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9日
  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以下简称特殊人才认定)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5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殊人才认定,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后,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系地州市所属单位的,由申报人申报专业的所在地州市系列职称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自治区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二)申报人系自治区所属单位的,由申报人申报专业的自治区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三)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州市系列职称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自治区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四)档案托管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推荐,报所在地州市系列职称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自治区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第三条 符合《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或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者,由申报人申报专业的自治区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所获奖项、业绩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审核后,将审核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第四条 符合《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第(二)项者,由申报人申报专业的自治区系列职称主管部门的人事(职称)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申报人的培育或研发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的成效、成果是否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等进行综合审核,并出具审核材料,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同行业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认定。
  第五条 对未获得《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或第五条第(一)、(三)、(四)项相应奖项(条件),但在本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符合《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五)项或第五条第(五)项者,由申报人申报专业的自治区系列职称主管部门的人事(职称)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审核,并出具能够证明申报人为国家或自治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同行业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对违纪人员,严格按照《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新人社发〔2012〕230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 单位在推荐上报认定审核材料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正式作出认定前,须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对拟认定的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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