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3
实施时间: 2013-4-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20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232号)文件(见附件)的要求,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限和缴费期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2012年待遇享受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起,缴费期调整为前一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每年待遇享受期与自然年度一致。
  请广大参保居民于今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合理安排时间,及时缴纳2014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