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及配套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商发[2013]11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1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省直各项目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的《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黔财企[2010]87号)以及《2013年度贵州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以及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申报使用以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拨付申请受理时限
  (一)根据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的实施进度,2013年我省分三次受理市场开拓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项目的拨付申报:
  第一次申报时限:2013年4月1日——6月30日
  第二次申报时限:2013年7月20日——9月30日
  第三次申报时限:2013年10月20日——2014年2月28日
  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端口将在上述申报时限内开放,逾期将自动关闭。请项目申报单位务必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于上述申报时限内登录市场开拓资金网站()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在1周内向当地所属受理部门报送相关纸质材料。逾期或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支持;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省商务厅和财政厅仅受理、审核省直属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市场开拓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项目申请。
  (二)每段申报期结束后,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相关项目资料,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于申报截止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汇总,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上报资金拨付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及审核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2013年我省市场开拓资金继续对境外参展、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11个方向的市场开拓活动予以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标准以及申报程序等内容请登录“市场开拓资金网站”的“重要通知”栏,查看《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黔财企【2010】87号)。
  为合理统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切实发挥政策性资金的导向作用,2013年我省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以下内容:
  1、优先支持企业境外参展、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准入认证以及在国外申请专利、收购技术和品牌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2、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3、优先支持近三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有服务外包业绩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有外经业务实绩的外经企业。
  2013年在市场开拓资金总量有限的前提下,我省将在第一、二个申报期内优先受理并批复上述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对于无进出口实绩企业实施的非优先支持项目(如:国际市场宣传推广、电子商务、境外广告等)可按有关程序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视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在本年度第三个申报期内适当予以考虑安排。
  (二)关于市场开拓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1、2013年我省继续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全年的资金总量,2013年我省配套资金支持以下内容:
  (1)企业参展项目补助:
  一是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展位费继续给予30%的支持(对每个参展项目的展位费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是严格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财行【2001】73号),对企业人员为参展而发生的国际间往返经济舱费、住宿、伙食和公杂等四项费用给予70%的资金扶持(每个展会最多支持10天,1个摊位最多支持2人)。
  (2)团体参展项目补助:
  一是对企业缴纳的展位费继续给予30%的资金支持(对每个参展项目的展位费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是对由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贸促会、各市(州)贸促分会组织的重点出国参展团体项目(省商务厅重点支持展会名单见附件1),同时参展企业户数达10家及以上的,对参展企业所发生的国际间往返经济舱费、住宿、伙食和公杂等四项补贴给予90%的资金扶持(按展会所在国标准,最多支持10天,1个摊位最多支持2人);对未列入商务厅重点支持展会名单的团体参展项目人员费给予70%的资金支持。
  三是对组团单位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给予30%的支持。
  2、为简化程序,整合资源,自2013年起,申请上述参展项目配套资金支持的单位仅需填写境外展览会(企业或团体)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不再提交其它附件,但务必确认在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时包含以下项目资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2)招展通知及合同;
  (3)展位费及人员费发票、付款票据、入账凭证页;
  (4)出国任务批件或护照。
  (5)项目小结、照片。
  四、关于市场开拓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拨付
  市场开拓资金及配套资金下达各市(州)后,请各市(州)财政局会同商务部门及时对项目申请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属企、事业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加强引导,合理统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加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宣传和培训的同时,也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实施引导,对于无进出口实绩企业开展的非重点支持项目要严格把关、统筹安排。
  (二)注重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为及时了解市场开拓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正确把握政策资金导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效用评估。
  (三)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2012年度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包括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州)资金使用总结将作为2013年度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经费分配因素之一。
  本通知下达后,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给本地区企业,并做好项目资金申报组织工作。
  各市(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联系(省商务厅财务处联系人:万婷,联系电话:8555668)。
  附件:1、贵州省商务厅2013年境外团体项目重点展会名单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配套资金专项补助拨付申请表
  2013年4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小企业国际 成商发[2012]27 2012/3/5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小企业国际 2013/3/28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12年度中小企业国际 成商发[2013]9号 2013/1/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冀财企[2010]10 2010/9/13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皖商办贸管函[2 2013/9/16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度第二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苏财工贸[2012] 2012/8/14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琼财企[2010]18 2010/9/2
大连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 大财企[2010]67 2010/8/10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 赣商财字[2012] 20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