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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造[2013]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4-22
实施时间: 2013-4-22
法规类型: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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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2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备案管理工作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入吉备案。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不备案的,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场。
  备案须知及要求请登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外埠企业入吉备案管理系统)(http://jst.jl.gov.cn/)查询。
  二、加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和我省的具体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违反规定,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办法计价,出具虚假报告的,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三、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和省物价局吉省价收[2012]2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对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加强监管,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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