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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第一批切块资金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商务机电[2013]13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4-22
实施时间: 2013-4-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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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三亚市、文昌市、儋州市、万宁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动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琼府办〔2012〕56号)精神,经研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今年对14个市县实行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切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切块管理市县
  三亚市、文昌市、儋州市、万宁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
  二、切块资金额度
  2013年第一批切块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
  三、管理要求和程序
  (一)市县财政局和商务局是本地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商务局负责确定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局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首次实施资金切块管理的市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1〕87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管理科学、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本地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施细则,于2013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三)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切块资金指标,共同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报请本市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在县级商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通过后下达资金计划。各市县要在2013年8月31日前将第一批切块资金安排完毕并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四)各市县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县初审通过后转报省级部门,由省级部门另行安排资金,不占用市县切块资金指标。
  (五)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在区域协调发展资金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将市县资金计划的备案报告原件、市县政府批复复印件、资金项目汇总表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每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体情况,确定切块资金指标计划,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局。2013年第三季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检查有关市县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方向准确、资金使用效果好和使用进度快的市县,下达第二批切块资金计划。
  四、监督检查
  (一)有关市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市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对本市县使用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每年应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关市县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主管部门可从本市县切块资金中支付项目调研、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提取比例不超过每年本市县切块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有关市县的工作指导,及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市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资金项目安排上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符合本市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二是要确保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建设内容;三是支持项目应属于本市县的外贸产业项目或市县重点建设项目。
  (二)建立制度,提高透明度。相关市县要根据本市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限和要求来组织项目的筛选、确定和后续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重视协调,合理分工。相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强化监督,依法行政。相关市县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常态监管,帮助和监督企业按序时进度完成项目建设,确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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