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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人社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26
实施时间: 2013-4-2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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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相关单位:
  《就业失业登记证》(下简称《国证》)发放工作自在我市开展以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条不紊地推进此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国证》发放及年检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种情况分涌而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的年检工作
  2013年元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字[2013]3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年检操作方法。因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状态存在动态性交替,故对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的年检,要根据其现状严格进行认定。但如每年年检时重复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将会增加群众办事负担。现经与省厅沟通,秉着便于群众的办事原则,对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的年检,只需查看当事人相应的佐证材料即可,即在失业状态下的“4050”人员,核实本人身份证;零就业家庭人员,持当年度街道“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残疾人,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低保户,持当年度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失地人员,持当年度村委会“其家庭人均耕地少于0.3 亩”的证明;“夫妻双下岗双失业职工”以及“单亲家庭职工”,持户口本和离婚证明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办理退出。
  二、关于原《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医保按岗平工资60%为基数缴费政策
  根据市局洪劳社医字[2003]12号文件规定,职工凭《下岗优惠证》可按岗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享受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现因《下岗优惠证》已作废,为便于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时甄别和操作,各级人保部门在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要配合做好对该类群体的单独标识工作:一是对原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换发新证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事项”栏中打印其《下岗优惠证》证编号及单位名称;二是因改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或大集体未办理《下岗优惠证》的职工,在启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应在其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 ”栏中打印该职工改制时间及单位名称。
  三、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集体办理就业登记
  《南昌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洪劳社就字[2009]33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字〔2013〕3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员工集体办理就业登记并申领国证:对初次办证的,请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单位提交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有员工本人签字的《用人单位员工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认真做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集体办理就业登记及申领国证工作;年检时,单位凭劳动合同原件年检。
  四、继续开展好旧证换新证工作
  原《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已于2012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劳动者意愿,做好原《再就业优惠证》等旧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换证工作。同时,要做好省厅为省农垦系统发放的原《再就业优惠证》的认定换证等工作。
  五、关于申请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问题
  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年检等工作的过程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严格按照办证程序、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准确录入人员信息,避免出现假证、错证的情况。如出现了出错证、录入信息错误及人社部发[2010]75号文件中规定的需注销的情况,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局提出注销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由市局注销。
  六、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情况及报送工作
  《关于开展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字〔2013〕32号)文件中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报送操作细则,以便于市局掌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审情况及程序;同时,年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送年审工作总结、统计表格。但截至目前,有些县区还未报送操作细则,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强重视,加强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国证发放与年检情况,并于6月15日前报送年检操作细则、年审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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