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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3]16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4-1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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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2〕70号文件精神,按照“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并以此为基础,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的改革方向,结合我省当前开展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从2013年开始,在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建立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机制。
  二、认真研究制定总额控制工作方案
  未出台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的统筹区要按照人社部发〔2012〕70号文件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总额控制目标、费用结算方式、激励约束机制、定点监管措施和工作推进步骤等,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实施。已出台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的设区市,要对照人社部发〔2012〕70号文件精神,做好完善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精心做好总额控制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省里成立由人社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组成的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小组,负责对全省总额控制工作的协调、督查和指导。各设区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确保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认真做好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合理确定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完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内容。
  (三)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环节复杂。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管理情况社会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总额控制执行情况和医疗费用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的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了解总额控制的重要意义,理解配合支持改革工作。遇有重大事项或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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