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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物业服务机构代收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房发[2013]39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3-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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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代收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机构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资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物业服务机构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资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二、物业服务机构代收的水费、电费,应当按照住(用)户实际耗用量和规定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依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水、电费,应由全体住(用)户共同分摊,并不计入物业服务机构营业成本。
  三、水、电、燃(煤)气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代收且无法单独提供水、电、燃(煤)气部门发票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所有住(用)户确认的水、电、燃(煤)气费用使用分摊表及水、电、燃(煤)气部门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收款单据等作为住(用)户的财务报销凭证,并据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物业服务机构代收的水、电、燃(煤)气等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分别核算,并按期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保留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数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以及代收协议等档案资料备查。
  特此通知。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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