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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企[2013]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1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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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工信委(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桂政发〔2011〕4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桂政发〔2011〕43号)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煤矿企业提高矿井装备水平,改善矿井生产作业条件,提升采煤机械化程度,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井是指在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合法矿井。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落实由本单位负责筹集的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的资金,参与组织煤矿企业矿井申报专项资金并进行审核,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效果评价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落实由本单位负责筹集的专项资金,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煤矿企业矿井申报专项资金并进行审核,下达项目扶持计划,负责组织对矿井机械化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由本单位负责筹集的专项资金,参与组织煤矿企业矿井申报机械化改造资金并进行审核,下达项目扶持计划。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一)采煤:煤矿矿井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实现高档普采或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改造工程支出。
  (二)掘进:煤矿矿井实现机械装卸(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机械化掘进,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的改造工程支出。
  (三)运输:煤矿矿井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实现机械运送人员,实现采区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和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改造的工程支出。
  (四)为实现采煤、掘进、运输系统所配套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所需要的各种材料支出。
  第九条 对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矿井,自治区按企业改造矿井实际购买主要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清单见附件)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煤矿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煤矿开采权;
  (二)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项目已报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实施项目的必备要素。
  (五)项目工程进度完成总预算的30%以上,实际购置主要机器设备超过计划目标30%以上。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煤矿机械化改造资金的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意见和采矿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矿井机械化改造投入特别是购买机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近三年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向所在地工信委(局)、发展改革委(局)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所在地工信委(局)、发展改革委(局)和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
  (二)各市工信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对各县、各企业申报的矿井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信委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依据专家审查意见研究提出项目扶持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属于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畴的,应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扶持计划审定后,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扶持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计划扶持额度的60%下达(拨付)资金(对工程进度偏慢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下达比例)。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实施完工后,通过所在地工信委(局)逐级向自治区工信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自治区工信委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企业机械化改造机器设备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所在地财政局、工信委(局)和发展改革委(局)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委和发展改革委提出拨付结算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清算下达其余补助资金。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矿井机械化改造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煤矿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终止项目执行,退回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矿井改造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财政补助机器设备目录表
相关附件:
附件: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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