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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3]19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4-3
实施时间: 2013-4-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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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贯彻实施《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明确如下:
  一、其他物业及收费管理
  (一)办公、生产、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类别墅(含拼连式、联排式别墅)、经营性公寓(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家和省级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物业及收费管理
  (一)除其他物业外的住宅物业,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个别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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