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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信息上报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企规发[2013]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发文时间: 2013-4-23
实施时间: 2013-4-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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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1号)、《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2]257号),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将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2010年—2012年,三年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不含信用担保补助项目)。
  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  一)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自我评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下达及到位情况、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和效果情况、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等信息以书面形式(见附件1)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到期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竣工情况。按照项目的实施期限,项目已经到期的,项目单位要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填报项目实施情况表(见附件2),提供项目完工总结报告(见附件3),如未按期竣工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及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把本地区到期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
  三、工作要求
  1、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项目信息上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文件要求,督促本区域内项目单位按时报送有关信息(纸质材料和网上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要点详见附件4),于4月30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2、各市项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实地抽查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对该地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经多次催报仍不能按时上报监管信息和评价材料的地区,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当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3、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将视各地项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委托浙江天平会计事务所将于4月25日-5月5日进行实地抽查和专项资金审计,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价。对资金未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与重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表
  2、项目实施情况表
  3、项目完工总结报告提纲
  4、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查自评报告要点
  (联系方式: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发展规划处 徐伟军0571-85151469,xuwj@zjjxw.gov.cn
  企业创新处 赵伟 0571-85157450,zjsmezj@;
  浙江省财政厅 企业处 王朝辉 0571-87058472。)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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