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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经工艺[2013]24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22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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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经贸局、区经发局及工艺美术协会、重点企业:
  根据市政府榕政《关于印发<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综[2006]189号)的精神,为促进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传承、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工艺美术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推动行业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现结合我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2日
  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二、资金用途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抢救保护濒临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与技艺,组织大师、名艺人创作优秀作品,实行艺人带徒津贴,建立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技术中心和大师工作室,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的工艺美术专业展会,宣传推介传统工艺优秀作品,挖掘、整理、征集、收藏、出版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
  1.抢救保护濒临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对选择漆器地底和软木画制作等艰苦岗位的新招收员工(不含定向委培生),自签订带徒协议起2年学艺期内,按月给予生活补贴。鼓励工艺技术人员和下岗职工创业,对其投资脱胎漆器、软木画进行创业需要的贷款资金,按程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供贷款贴息扶持。
  2.推进传统工艺美术设计、技术和产品创新。组织大师、名艺人创作优秀作品。扶持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创新(包括造型设计、装饰设计、“如意奖”大赛活动),扶持传统工艺技术改造、技艺传承创新、产品研发(包括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扶持行业关键技术、公共技术课题的研发、产品质量管理和区域品牌建设,推进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对依法注册的传统工艺美术生产性企业当年交纳的增值税与上年度同比增长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加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带徒传艺,对濒临失传的脱胎漆器、软木画等工艺品种实施大师带徒传艺津贴制度,具体按大师带徒传艺管理办法实施。举办企业急需的专题技术讲座、作品现场观摩点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行业技能水平。实行定向招生培养,培养工艺美术后继人才。组织开展名艺人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
  4.扶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行业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检测鉴定及实训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扶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咨询诊断、信息查询、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
  5.实施品牌战略,提升行业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扶持传统工艺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经贸洽谈和办展活动,我市工艺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参加的由市政府指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专业展销会,其摊位费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企业到省外大中城市建立工艺品专卖店或专柜。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与国内外客商开展贸易往来拓展市场。
  6.加大力度征集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的卓越作品及不可再造的工艺精品。由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按年度提出具体征集计划,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评审。经评审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征集收藏,命名为福州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并奖励有关创作人员和捐赠者。
  7.加大行业宣传力度,提升行业知名度。加大对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包装、展示、推介力度。挖掘、整理、征集、出版传统工艺美术精湛技艺及行业相关资料,建立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档案。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和团体,加大力度宣传推介我市的传统工艺美术,提升行业知名度。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的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
  3.要有完善健全的财务及管理制度。
  四、工作程序
  1.由企业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2.由工艺美术各专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项目汇总上报市经委。
  3.每年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核,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扶持对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4.市经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后由市经委拨付给相关单位。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1.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任何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行为。
  2.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坚持专项专用,不得出借和用于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为单位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并于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后的专项审计报告。对逾期3个月未上报的,今后将不再安排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3.实行单位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妨碍资金使用检查,违反项目操作程序的企业,要追究有关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并取消其申请资格。
  本办法由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4日1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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