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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人社发[2013]3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3-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3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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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分两步实施。第一步,由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根据退休人员数据库现有信息,对符合《通知》第二条(一)、(二)、(三)款及第三条条件人员先按规定进行调整,并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将1至4月份调整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的直发账户内,同时在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网站“信息查询”栏生成《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第二步,在完成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通知》第二条(四)、(五)款条件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养老金由市里统一进行核定,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比对后,再按规定调整,并从2013年1月份予以补发。
  二、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关怀。由于今年新增“五七家属工”养老金调整,各区、县(市)应高度重视,周密布署,确保政策掌握全面、人员信息准确、资金准备充分,圆满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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