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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大包装、简包装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3-27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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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大包装、简包装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医院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实施零差率销售。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本市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15%或75元的加价率(额)销售。
  三、本市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附表中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继续使用基本药物原全市范围内中标品种,确保优质价低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的连续性。
  五、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大包装、简包装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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