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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检[201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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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2]3802号)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旅游购物店以虚构原价、特价等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
  (二)旅行社以“零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旅游相关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减免措施、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等乱加价、乱收费的。
  二、检查的组织部署
  (一)检查时间。专项检查时间从2013年4月17日开始,至6月17日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对象,调配力量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
  (二)职责分工。本次检查以属地检查为主,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的具体检查。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旅游单位价格行为抽查和督促指导区县工作。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检查对于促进本市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重要意义,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季节和区域特点合理安排检查力量,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旅游部门进一步巩固2012年旅游行业检查成果,坚持整治与规范并举、整治与服务并重。对重点旅游区域要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服务指导,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整改情况要“回头看”,对旅游购物点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旅行社虚假价格宣传等社会关注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切实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三)注重部门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分析检查情况,研究处置措施,积极探索形成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效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者统一共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处理依据和标准。
  (四)认真做好总结。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总结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提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的对策。相关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分别将书面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报送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传真:54962840,电子邮件:jjs4k@)和市旅游局(传真:63367121)。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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