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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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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和受理
  (一)在市县(区)工商注册的项目单位申报方式:
  从今年开始,中小资金项目审核、拨付权限向所有市县(区)下放。在市县(区)工商注册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在中小资金网站上填报资金拨付申请(http://smeimdf.mofcom.gov.cn/),并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县(区)的商务、财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无需再上报省级部门。市县(区)商务部门对网上申请及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定并根据国库管理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项目单位在网上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后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二、年度资金安排
  (一)对去年已下放事权的海口、三亚、洋浦、文昌、琼海、儋州和澄迈7市县(区)及执行金额较大的乐东县按上年度执行额的70%切块下达2013年度中小资金。如确有追加资金需求的,可在12月10日前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追加申请。
  (二)未切块下达资金的市县,可由商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在9月30日、12月10日两个时间段前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全省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安排。
  三、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即可申报。2012年12月—2013年11月之间实施的项目作为2013年度资金项目支持,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递交终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2013年12月实施的项目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项目支持(以发票时间为准)。
  四、资金重点支持对象
  (一)生产型进出口企业;
  (二)上年度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在资金安排上,重点企业(指重点支持对象,下同)优先于一般企业;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优先于没有业绩的企业。
  五、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类项目 1、境外展览会项目   2、认证类项目   3、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4、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鼓励类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不设项目数量限制。其中境外展览会项目每个标准展位支持不超过5万元,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
  (二)控制类项目
  1、境外路牌广告和报刊广告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重点企业当年度限报2个项目。
  2、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按国际间交通费和国家统一标准的生活补贴的70%支持,每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3个国家。2人考察三个国家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万元;2人考察两个国家或一个国家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1人考察的不超过2万元。  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2个项目(以上支持标准不含政府组团项目)。  3、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宣传册和宣传光盘(视频)翻译制作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同一企业当年度的宣传册项目和宣传光盘项目仅支持其中的一项,每项限报1个。宣传资料应显示制作、印刷时间。
  (三)其他项目
  1、电子商务   ⑴ 网站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家企业仅支持1次。一般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重点企业不超过5万元。   ⑵ 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家企业仅支持一次;一般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生产性进出口企业不超过15万元;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支持。   ⑶ 网络营销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重点企业当年度限报2个。
  2、境外影视广告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当年度限报2个项目,额度适当放宽;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支持。
  3、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境外投议标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5、企业培训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家承办单位当年度限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上述项目具体内容按海南省商务厅和海南省财政厅制定的中小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商务、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数量分批次进行审核拨付。
  (二)对已连续两年享受了资金支持仍然没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今年暂停支持。   (三)资金不支持现金支付的项目(在境外购买机票除外)。
  (四)企业培训项目
  实行事前备案制。承办单位应具备企业培训资质(业务/经营范围界定),培训对象必须为外贸企业,培训课题应结合我省实际并紧扣当前外贸发展形势和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对重复的课题不予支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按事权管辖报商务、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并于培训的前三天将培训时间、地点通知商务部门。
  (五)项目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应出示原件核对后退回,其中境外考察类项目应分别提交食宿发票、交通发票及电子行程单等),并编制材料目录清单作为申报材料首页,同时附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声明。
  (六)对控制类项目的支持额度比例不得超过年度资金总额度的30%。
  (七)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确保我省中小资金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更好地发挥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与下年度3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办理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规财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咨询与反馈。(海南省商务厅:65350455,65372099;海南省财政厅:68533706。)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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