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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林造字[2013]21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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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做好我区林木良种补贴工作,充分发挥林木良种在提高我区特色林果果品质量、造林质量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反馈。
  联系人:麦麦提江·阿卜力孜
  电 话:0991—5853561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4月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林木良种补贴工作,鼓励和扶持林木良种的生产和使用,提高林木良种在林业建设中的使用率,大力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有效扩大林木良种的繁育及种植规模,充分发挥林木良种在提高我区特色林果果品质量、造林质量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林业厅批准开展的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良种补贴实施的原则
  (一)强林惠农原则。加快培育使用林木良种壮苗,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林农增收。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林木良种补贴计划任务的,应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三)突出重点原则。扶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造林、品种改良、繁育等应用,支持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四)公开原则。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适地适树原则。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补贴树种,适地适树,注重实效。
  第二章 补贴类型、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补贴类型。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的补贴类型有良种造林补贴、品种改良补贴和良种繁育补贴。
  第五条 补贴对象。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优良品种进行造林、林果树种品种改良、良种繁育的单位(企业)、集体或个体。
  第六条 享受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在其标明的适宜种植范围内的造林及应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苗木质量分级标准中的合格指标。②具有“一签两证”。③ 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要求和造林作业设计进行栽植。④达到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检查验收标准。
  (二)培育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苗木、穗条和种子的繁育基地,且须符合下列要求:①必须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种苗工程项目中通过林业厅验收合格的良种繁育基地、林业厅认定(认可)的自治区级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和稳定的林木良种繁育单位(农户)。②所供种苗必须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苗木质量分级的合格标准和种子合格标准。③种源清楚,品种纯正。
  (三)使用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进行林果品种改良的果园和林带,且改良后良种率达到标准的。
  第七条 补贴标准。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的补贴标准按照每年下发的自治区林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计划申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的自治区林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本辖区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并负责林木良种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审批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各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补贴计划。
  第九条 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计划下达。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厅下达。
  第十条 政策宣传。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林木良种补贴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群众了解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的有关内容、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充分调动在造林、品种改良和繁育中使用良种的积极性。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的编制。承担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任务的单位(个人)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做到图文表齐全。年度林木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二)项目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地理条件,林业或林果业资源状况,实施良种补贴区域的基本情况,补贴的树种(品种)种植或产业发展情况,当地的林木良种使用情况,实行品种改良的良种补贴种植面积应说明需进行品种改良的总体情况、良种初次嫁接时间以及原种植品种和拟改良品种的详细情况。
  (三)项目建设布局:附地块详细情况表,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地点、权属、面积、树种、品种、株数、GPS定点坐标(采用公里网系统)等;
  (四)技术设计:按良种造林、品种改良、良种繁育分别进行说明和列表。
  (五)项目组织管理:管理形式及办法,资金兑付办法和过程,信息及技术档案管理,科技支撑情况。
  (六)项目建设期限及进度安排:建设期限,建设进度安排(包括自查、复查及申请验收的具体时间)。
  (七)资金预算及来源:资金预算及成本测算。
  附:表和图(项目区位置图、布局图)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审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贴计划协助实施单位(个人)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良种补贴年度实施方案,经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实施。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补贴计划指导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自治区林业厅重新审批。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依据。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实行县级自查、地州级复查和自治区抽查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及时做好总结。承担林木良种补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林木良种补贴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经自治区批复的林木良种补贴项目必须在当年完成计划任务。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于当年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予以全疆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于次年没有根据整改意见整改的单位,今后将所调控种苗项目资金。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不认真或不按要求进行复查的,将给与通报批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拨付。林木良种补贴年度计划下达后,当年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第二年由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结果逐级拨付。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发放原则。补贴资金的发放要坚持政策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单位或个人公开的原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补贴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发放良种补贴的单位或个人、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对补贴发放等各个环节要严格监管,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给享受林木良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发放给应享受补贴的单位或个人的补贴资金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内容。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计划下达、申请报告、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兑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表、资料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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