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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厅关于二〇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发[2013]1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20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9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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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依据陕劳社函〔2006〕555号等文件规定由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3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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