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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3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3]2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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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苏州市区2013年度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增加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000元提高到10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提高为: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
  三、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模拟个人账户调整为实际个人账户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现行的门诊模拟个人账户调整为实际个人账户。
  四、增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补贴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为300元。
  五、提高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6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10元。
  六、提高中小学生、少儿、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
  2014年度中小学生和少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100元提高至150元,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80元提高至100元。
  七、继续延长降低医疗保险费率期限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苏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征缴费率仍为8%。
  以上政策调整中,第六条在中小学生、少儿和大学生缴纳2014年度个人居民医疗保险费时执行;第七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根据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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