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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资质进行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3-7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9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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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管理,同时保障会计人员切身利益,全面提高服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对我市目前从事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资质进行调查和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或拟从事此项业务的机构,凡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培训的,从2013年1月1日起,由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实行统一管理,并进行调查清理。
  二、申请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培训,应当向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审批备案表》 ;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学机构的行政部门许可情况的证明材料;
  4.专业理论课教师的身份证明、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等级的证明材料。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整顿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同时,申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申请机构应接收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对于不按要求并严重违规的培训机构,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有权依法撤销、收回已批准的办学机构关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的资格。
  五、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审批的办学机构方可按照相关流程规定进行集体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
  六、通过审批的办学机构应每年三月底前定期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备案后方可集体报名参加当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备案提供材料同申请组织培训所提交的材料相同(如有变更事项,请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和提供)。
  七、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每年将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
  八、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22873740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相关附件: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审批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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