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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建[2013]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31
实施时间: 2013-2-18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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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支持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2]10号)和《青岛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现将《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
  2013年1月18日
  青岛市财政局
  市级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支持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2〕10号)和《青岛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每年从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类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贴息。
  第三条 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作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海水淡化、中水回用项目;
  (三)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农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四)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弃物、废旧服装、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城市生活垃圾等典型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
  (五)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六)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一般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6%的专项补助;对重点项目和重大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循环经济工作实际进展,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属地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要求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五)资金筹措证明;
  (六)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七)按规定要求应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审核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各区(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将循环经济建设项目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市)财政部门对于市财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补助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于有擅自改变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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