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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经信融资[2013]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担保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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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信(工信、工能)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
  按照《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支持和引导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无不良纳税记录, 接受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等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见附表)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信用担保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担保业务明细表(由申报系统打印产生)。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根据本企业经营情况对照“第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按顺序据实填写。
  (三)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按行业)。
  (四)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年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重点审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有关数据。
  三、免税程序
  (一)信用担保机构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点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机构版申报软件,在安装填报后,通过系统打印出符合要求的申报要件,并导出通过校验的电子文档(后缀名为“.smedb”的文件)。
  (二)信用担保机构将系统打印的申报要件连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提供的纸质材料备齐后,报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四份,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四份。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州)地方税务部门。
  (三)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州)地方税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六份以报告形式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经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联合推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四)担保机构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名单的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四、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我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五、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
  六、担保机构在免税期内必须将从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与其它业务获得的收入分别核算。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享受免税的资格。
  七、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的总结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电子版)报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服务处和省地方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地税部门须在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年度推荐工作,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须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及上报工作。
  附件:1、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按行业)
  2、贵州省免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工作流程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按行业).doc    
贵州省免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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