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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13]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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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附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目录索引
  2013年3月25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我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及依法负有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机构或组织,均属本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范围。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合伙企业(包括私营合伙企业及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相关问题
  (一)收入及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二)费用扣除
  纳税人费用扣除的项目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 000元/年。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不得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税款计算
  1.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作为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工作及时间安排
  本次汇算清缴工作拟安排4个月时间,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汇算准备阶段(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20日)本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制定汇算方案,归集相关政策,实行以会代训,建立组织架构,分解落实任务,开展内外辅导。
  各局要建立以主管法规的业务局长牵头,以法规、综合、管理、信息、办税服务厅等各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下联动、横向配合、职责明确、通力合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详实、具体的工作方案。摸清汇算企业底数,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着力抓好内、外两个辅导,确保汇算政策辅导到位。
  要正确告之纳税人汇算清缴是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例行性正常工作,讲清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并发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汇算清缴阶段(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本阶段为企业自行汇算清缴阶段,可与汇算准备阶段交插进行。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要根据本方案第三条归集的相关规定,认真、据实开展本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准确核算企业本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额,并在2013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和会计决算报表,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附表二),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汇算总结阶段(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20日)。本阶段为各局汇算清缴的总结阶段。
  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按要求认真编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附表三),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并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表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应包括:
  1.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户数、各业态户数、查帐征收户数、本次汇算户数。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汇算清缴既是对全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更是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拾遗补缺、堵漏挖潜的一个关键性节点。本次汇算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时间、人力,认真研究,落实好汇算清缴工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纳税辅导。一是扎实做好内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各局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准确把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各项管理要求。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通过召开汇算清缴辅导会等形式进行广泛的税法宣传,认真讲解、宣传、辅导汇算涉及的法规、政策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明晰纳税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全面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缴、准确申报的能力,确保自行申报和整个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
  (三)加强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经税务机关审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应进行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纳入自行纳税申报项目管理。要通过这次汇算清缴,认真实施后续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帐目、规范核算、完善管理、依法纳税。要依托信息化工作平台,强化对纳税人汇缴情况的比对、分析,从中查找和发现问题。对汇算清缴存在明显疑点和问题的企业,应适时转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目录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4.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1]6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11.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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