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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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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决定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
  1、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司;
  4、营利性医疗机构;
  5、驾驶员培训机构;
  6、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7、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8、资本交易项目;
  9、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10、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11、发电、供电;
  12、宾馆、餐饮娱乐;
  13、交通运输业;
  14、“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3年9月底结束。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主要检查纳税人2011年至2012年纳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税收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况,特别是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使用行为。
  四、纳税人全面自查相关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相关纳税人对2011年至2012年度的税收缴纳情况对照税收政策自行审核,需办理补缴自查税款、滞纳金的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申报入库。上述涉及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税种所属期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其他各市、吴江、吴中、相城的相关纳税人同步按照当地通知操作。
  5月1日起全面开展上述相关行业的重点检查,对仍有各类涉税违法问题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纳税人自查参考方案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相关附件:
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纳税人自查参考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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