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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3]1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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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鼓励支持全省劳务经纪人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规范化程度,推进我省劳务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商局
  2013年2月6日
  附件:
  关于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劳务经济,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切实加大全省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力度,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有序化和规范化,现就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劳务经纪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积极围绕农牧民增收,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积极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了“拉面经济”、“金秋采棉”、“枸杞采摘”等劳务品牌,劳务收入成为农牧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有力地推进了新农村建设,加快了城镇化发展步伐。但由于我省地域辽阔、地广人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覆盖面不广,信息发布系统滞后,导致农牧民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不高,盲目性、随意性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我省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是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补充,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引导组织开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的有效途径。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从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高度、从实现和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作为、综合施策,鼓励劳务经纪人发展、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努力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为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二、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劳务经纪人是指取得《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从事劳务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劳务经纪人从事劳务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鼓励经纪人开展劳务中介活动。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持《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统一核发)的人员,均可自愿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范围,免费领取《劳务经纪人资格证》,开展劳务中介活动。
  (三)对劳务经纪人组织我省农牧民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资金奖励。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用工合同、用工协议或灵活用工协议、季节性用工协议书等,下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1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50元/人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参照《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即:凡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对劳务经纪人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2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内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对劳务经纪人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100元/人奖励)。对组织带领农牧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四)按照“先就业后奖励”的原则,劳务经纪人组织农牧民实现转移就业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务经纪人资格证》、劳动合同、劳务人员花名册及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劳务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向其户口所在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奖励。
  (五)对劳务经纪人引进的技术、资金和项目,可享受返乡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将劳务经纪人纳入农牧民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范围,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建劳务经济组织,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劳务经纪人个人可提供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六)切实加强劳务经纪人培训,将劳务经纪人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合同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给予培训补贴。不断增强劳务经纪人法律意识、市场意识,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劳务经纪能力水平。
  三、强化劳务经纪人规范管理
  (一)各州(地、市)县(区)要依法加强对劳务经纪人队伍的管理。按属地原则对劳务经纪人进行统一备案登记,摸清本辖区内现有劳务经纪人数量、组织带领从业人数,并建立劳务经纪人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务工人员钱财的,或无稳定岗位盲目输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跟踪管理服务不到位损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劳务经纪人,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州(地、市)、县(区)要建立劳务经纪人协会。采取“劳务经纪人带领组织农民工转移就业,通过协会管理劳务经纪人”的方法,形成覆盖全省的劳务经纪人自律服务体系,完善劳务经纪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相关制度办法,促进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向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州(地、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加强对劳务经纪人培育、培训和扶持,制定鼓励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统筹安排好奖补资金,对鼓励和奖励劳务经纪人的费用予以保障。
  (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务经纪人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经纪人的管理,研究拟定加强劳务经纪人管理的意见和办法,指导建立劳务经纪人协会,帮助劳务经纪人立足本地区农村经济的特点,及时捕捉信息,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高效经纪活动。要对各地培育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察,调查研究劳务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认真加以研究解决,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开展劳务输出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办理《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提供便捷服务,对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颁发营业执照,免收相关费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奖补资金、培训经费的拨付和监管力度。
  (三)营造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劳务经纪人有为、劳务经纪人有位、劳务经纪人光荣”的意识,提高劳务经纪人的社会地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媒体,积极宣传我省发展经纪人的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对劳务经纪人典型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劳务经纪人的突出事迹和先进经验,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优秀劳务经纪人,对在劳务输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务经纪人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营造鼓励劳务经纪人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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