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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20
实施时间: 2012-9-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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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办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
  附件
  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和《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津银发[2012]2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监管,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依法运营和规范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现下发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的管理
  以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自然人,应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有实际资金到位的,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以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自然人,应具有股权投资行业从业经验、资信和资金募集能力,有实际资金到位的,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
  以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自然人已注册多家股权投资企业的,该自然人没有股权投资行业从业经验、资信和资金募集能力,且所发起设立的所有股权投资企业都无实际资金到位,注册地基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地)督促其除一家股权投资企业外,对其他已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且督促保留的一家股权投资企业应达到规范的标准,否则,亦应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二、加强管理机构出资人的管理
  自然人作为管理机构出资人应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有相应的行业从业经验、资信和资金募集能力,且具有依法管理和规范运营的记录,符合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条件并有实际资金到位,可投资多家管理机构。
  自然人注册多家管理机构并承诺出资的,但该自然人无股权投资行业从业经验,同时该自然人出资的多家管理机构均无资金到位、无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未募集到备案要求资金的,注册地应督促其申请注销,直至只保留一家管理机构。所保留的一家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有实际资金到位且必须合法合规运作,否则,亦应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三、加强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
  管理机构应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应具有相应的股权投资行业从业经验。
  已担任多家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无股权投资行业从业经验的,各注册地应督促其更换有从业经验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应督促其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四、加强中介机构和托管银行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托管银行应对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进行职业背景调查,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提供全程服务,以促进股权投资企业的合法运营和规范发展,防止出现一次性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财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包括出具验资报告、财务审计和尽职调查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提供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我市注册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认定,将认定后的名单报市备案办,市备案办将认定后的名单上网公布,各注册地依此操作。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应由律师事务所提供包括初始法律服务、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等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附带报备,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将已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
  (二)对托管银行的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应与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托管意向书和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可提供包括开立账户、验资询证、托管和投资监督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违规处理
  受托服务于涉嫌违法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托管银行,由市备案办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暂停其业务,并进行整改;如被查实有违规参与、协助违法运作等情形,涉及非法集资客户较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业务,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募集和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
  (一)本通知发布前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
  在本通知发布前工商注册登记已满12个月,但未募集到备案要求资金规模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注册地、市备案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若有经市备案办、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管理机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托管银行或注册地等合格担保机构之一出具担保函(承诺函或支持函),应签署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可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按照原计划募集资金,到期仍未募集到备案要求的资金规模,应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若没有担保函,应签署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可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按照原计划募集资金,到期仍未募集到备案要求的资金规模,注册地督促其完成办理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二)本通知发布前注册的管理机构的监管
  工商注册登记已满12个月且未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未募集到备案要求资金规模的管理机构,应向注册地、市备案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若有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管理机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托管银行或注册地政府等合格担保机构之一出具担保函(承诺函或支持函),应签署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可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按照原计划募集和管理基金,到期仍未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未募集到备案要求的资金规模,应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若没有担保函,应签署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可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按照原计划募集资金,到期仍未募集到备案要求的资金规模,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由注册地负责组织上述机构签署承诺函(格式见附件2),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其中,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承诺工商登记满12个月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备案要求资金。到期未履行承诺的,由注册地负责组织其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行业自律和违规处置
  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约束全体出资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我市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政策,严格依法管理并规范运营。
  对出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我市股权投资企业政策问题的企业应当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注册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和市备案办,对出现相关问题没有纠正的,该企业应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未参加工商年检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吊销处理,商业银行按规定程序将其账户列为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对按留底联系不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查找,不留死角;对有群众举报线索涉嫌违规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注册地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建立依法诚信经营制度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经市备案办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使用。
  八、本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以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物权投资基金、夹层资本等投资类企业和管理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商注册登记满12个月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
  和合规经营承诺书(样式)
  本机构现就资本募集和合规经营事宜承诺如下:
  1、本机构承诺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募集到备案要求的资金,如到期未履行承诺将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2、本机构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未履行承诺,将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二○一二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股权投资企业保存,一份由注册地政府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存档。)
  工商注册登记满12个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募集
  资金和合规经营承诺书(样式)
  本机构现就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和合规经营事宜承诺如下:
  1、本机构承诺,自该承诺书签订之日起的6个月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且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备案要求的资金。如到期未履行承诺,将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并承诺合法合规经营。
  2、本机构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未履行承诺,将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二○一二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保存,
  一份由注册地政府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2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企业承诺函(样式)
  本机构现就资金募集和合规经营事宜承诺如下: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承诺:
  (1)工商登记12个月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且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备案要求的资金。如到期未履行承诺,将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2)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未履行承诺,将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2、股权投资企业承诺:
  合法合规经营。如未履行承诺,将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二○一二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保存,一份由注册地政府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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