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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财金[2013]19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3-18
实施时间: 2013-3-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工商年检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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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金融办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商局 市金融办
  2013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和《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要注重质量,其工商登记、备案管理按照我市最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办理。对知名并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在工商登记、落户办公、备案管理、政策落实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对知名的管理机构和个人发起设立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经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支持函后,支持其依法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
  三、对全部是机构投资人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支持函后,支持其依法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
  四、对有国家发改委或市备案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出具支持函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经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支持其依法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
  五、对有托管资格的托管银行出具支持函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经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支持其依法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
  六、对有注册地出具支持函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支持其依法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
  七、对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出具支持函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经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支持其依法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
  八、对已完成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企业,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并经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支持函后,支持其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
  九、凡是在各种公开媒体进行基金募集宣传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进行清理整顿,各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且不得出具支持函,涉嫌违法违规的,清理整顿部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将此类企业名单及时告知工商部门。
  十、凡是以“高息揽储”、“承诺固定回报”等违法方式募集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进行清理整顿,各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且不得出具支持函,涉嫌违法违规的,清理整顿部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将此类企业名单及时告知工商部门。
  十一、对全部是自然人出资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除外)不予工商注册,对大部分是自然人出资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要谨慎和严格审核,防范风险,坚决不能出现新的风险。
  十二、股权投资企业办理2012年度工商年检的,工商部门按照《关于2011年度中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严格审查的通知》(津工商企管[2012]12号)办理。对年检符合规定尚未备案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加盖“尚未办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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