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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渝价[2013]4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1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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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局:
  你们《关于进一步明确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的请示》(开发改文﹝2013﹞48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和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277号)及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合并项目的除外内容规定的静脉导管固定敷贴、正压接头、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留置静脉针、微量泵空针、避光输液器、精密输液器(含超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器)、输液泵管等医疗耗材可收取费用,其他如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管、注射器为内涵一次性耗材,不得另行收费。
  二、一般诊疗费不再执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说明中的“不足6小时减半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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